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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1、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此外,本所还开展参与组建公司,企业股份制改造等涉及企业的法律业务;以及开设律师信誉帐户,保证企事业单位和当事人的合法委托权利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