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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企业法律顾问在现代企业中的作用
                      陈新颖
   
新中国建立初期,随着农村土地 改革的基本完成,全国进入了大 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与此同时,一批与经济建设有关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公布。例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等。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又 通过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种形势下,一些企业为适应依法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开始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室”。为此,周 恩来总理在1955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法律室的工作作出了原则指示,要求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内有些机关、企业已有的初步经验,并参照苏联的先进经验,起草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国务院于同年4月26日下发了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至此,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法制机构建设有了最早的文件依据,也成为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
法律人才是企业法制建设的关健。企业急需法律人才,而20 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法律人才还非常紧缺 ,面对这种形势,当时国家经委与司法部联手,积极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办各种类型的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为企业大力培养法律人才,全国范围内先后有数万人接受法律顾问培训。由于参加培训人员均来自企业经营管理第一线,而且都是企业推荐的政治、业务素质比较高的人员,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后,他们很快适应了法律工作,大多数成了企业法律顾问的 骨干 。法律人才的培训工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迅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大型企业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当数美 国新泽西 州的美孚石油公司,设置时间是1882年。这项制度自产生至今经历100多年的发展过程,到20 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成熟期,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得以逐步建立。
如今,一些国际知名的大公司都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可观的法律事务人员。据考察,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就有企业法律顾问800多人,总部保持80至100人。埃克森-莫比尔公司共有企业顾问700 人,总部17人。德国西门子公司在全球有企业法律顾问400 人(其中不含专利劳动法方面的法律顾问)。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在全球 共有500名高管人员的法律顾问,波音公司法律部门现有员工232人,占波音公司高管人员的46%。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为目标,职责明确,分工细致,管理严密,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舞台上,扮演着不可或缺和重要角色 。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在我国逐步建立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份。在经济体制转轨后,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5月27日公布施行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36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 监督等制度,这是国务院继颁布《厂长工作条例》之 后在行政法规中再次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将其定位于企业内部的一种必须的风险控制。同时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5 月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适应市场要求 ,是依法进行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基本管理制度。入世后,我国企业已经开始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和竞争,同时也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之中,这对我国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无疑是一场新的机遇和严峻的考验。我国企业要想增强核心竞争力,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需要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尽快缩小与国外大公司的差距,而且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企业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必须学会并善于运用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必须的保障措施和非关税措施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因为随着市场配置资源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我们的企业在与国外企业合作中涉及的风险分配和权益保护等,往往是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实现的。企业运用法律能力强,就能够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减少合作中的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借鉴国外企业成功的经验,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配置法律顾问,目的就是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因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根本任务。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从而防范法律风险,消除隐患,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最大限度地为企业争取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侵害企业权益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就要采取法律补救措施,亲自或聘请律师参加协商,调解或者代理诉讼、仲裁等活动,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
管理是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环节,要实现以管理为主,就必须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前法律防范为先,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所谓“事前防范为先”,从宏观上讲,即是指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发展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防范法律风险机制,规范法律工作制度。从微观上讲,即是指企业在开展具体经营活动前,依法论证和决策,降低法律风险。相应地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就是协助企业负责人搞好法制建设,依法参与决策,分析法律风险,提出防范的意见。所谓“事中控制为主”,就是针对企业具体的经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依法解决矛盾和冲突。所谓“事后补救为辅”,是指在出现法律问题和纠纷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化解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在这三类工作中,前两类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参与经营决策,参加经营活动,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或者换个角度讲,评价企业法律顾问的水平和业绩,不应当仅仅看其“打官司”的能力和业绩,更重要的要看参与考察使其避免法律风险,消除“打官司”隐患的能力和业绩。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工作最根本的是依法办事,树立风险意识,用法律来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法律不仅仅具有规范和约束的作用,还有引导和保障的重要功能。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除从法律约束的角度考虑问题外,还应当强化权利意识,积极主张企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使企业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和最快的发展。不仅仅要从法律的制约性上否定没有法规依据的决策,指出其风险所在,而且要为企业经营者指明法律上可行的途径,使企业决策得以一路绿灯,顺利实施。

(作者为滇南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