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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正确认识“隔离带”的辨证关系

■郑 

 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对惩治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呼声日渐高涨。结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现象,为规范法官与律师间的关系,防止各种影响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问题的发生,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3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正式出台前,社会上和一些部门对此曾片面认为,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是以法院为中心,建立把当事人及律师隔离在外的“防火墙”,确保司法公正。应该说这一认识从方向看,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核心和实质是将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交往进行规范,减少案件裁判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接触,对违法违纪的问题防微杜渐。但对照“规定”仔细理解不难发现,这一思潮存在认识模糊,理解不深,把“隔离带”的深刻含意误认为是要把律师隔离在“外”的倾向,容易将产生问题的根源归咎于律师。在社会上造成只要提到“隔离带”、“防火墙”,就错误地认为是指把律师隔离起来,防止“燃烧”。这样的认识显然损害了律师的执业感情。因此,社会上对律师的作用,甚至对律师制度,在一些人的思想里萌生了怀疑。

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正确认识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的背景及必要性。由于我国司法环境较为复杂等因素,的确有少数律师在承办案件期间拉拢、贿赂法官,也有极少数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甚至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一些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疑虑,继而使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受到冲击。但这些现象毕竟不是主流。不论律师制度也好,法官制度也罢,都不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关键问题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群体的道德意识出了问题,一些人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以身试法不断冲撞已经健全或正在健全的制度。同时,这些现象也反映出我们的监督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与制约作用。所以,社会上才出现有的人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源在法官,也有的人认为在律师这两种错误认识。不论怎么说,如果制度本身不存在缺陷,监督与制约机制如果能充分发挥作用,我们的用人机制能进能出,地方局部保护思想少作祟一些,那么,手握大权者腐败的条件就会少一些,廉洁自律的主观能动性就会强一些。发射“糖衣炮弹”者也就难有进攻的突破口。当年,南京路上好八连不是顶住了“糖衣炮弹”的进攻吗?他们靠什么?显然是铁的纪律和高尚的道德意识。当今的现实很让人感慨的是,我国是一个官本位很强的国家,有的机关、有的官僚,对手中无权无势的律师,真正又有几个人能正视其作用,为其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呢?!可以坦言,律师的执业之路充满荆棘。所以长期以来,律师在政治、法制的大舞台上总是充当配角,受人摆布,真正能摆脱这种窘况的大律师,也往往被视为异己。这一圈子里的人们不论从历史文化的沉淀,还是思想意识上都把律师视为呼之则来,唤之能去者。诚然,有的律师也甘愿受人摆布。难怪,当有的律师走进履行人民行使权力的人大,走进代表各族各界履行民主监督的政协,对那些以我为中心,而不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个别大衙门、大衙内、大官僚提一点意见时,随即就遭到迎头“痛击”。甚至不顾法律规定,不惜破坏制度,也要让为民主与法制冲锋陷阵者出一出“丑”,曝一曝“光”,大有“绳之以法”而后快的感觉。让人感到痛心的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权力观念很强的国家,律师为履行职责而不得不走上维权道路的例子早已不是新鲜和个别现象。有人曾提出,实质上律师是弱者,应该受到社会的保护!给他们以良好的办案环境,在保护律师职业的制度规定上,一定要认真严格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让他们为民主进程大声疾呼。然而,我们的社会上这些闪光的东西,在个别地方已被某些人所践踏。所以,当华夏大地发出整顿秩序,规范行为,拉开距离,设立“隔离带”时,难怪有的法院唱出了一曲官本位思想很浓的歪调,把律师当作异类防范,建立对律师的“隔离带”、“防火墙”。而不是正确认识平等地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问题的必要性。

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推动适应社会发展的群体走向成熟,他们也将冲上历史舞台呐喊,而在这一变革的萌芽期,往往总避免不了与社会发生磨擦与碰撞,承受艰难困苦与曲折的洗礼,等待着制度的变革。记得笔者前些年所在的部门,由于所处的位置是“啄木鸟”角色,社会上也曾有人把它视为另类,按“防贼”、“防盗”等同对待。但随着国家的不断重视,这些部门权威的扩大,并给予一定的“双规”特权,他们就有这个能力把重量级贪官成克杰送上断头台,让人民发出叹为观止的感慨。可以说,当今涉及全国律师服务领域的整顿,对律师行业来讲是一次千载难逢的发展和开拓业务的大好机遇,它既能清除同类中的败类,又能引起社会各界乃至立法部门对律师工作中艰难曲折问题的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是出台保护律师执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了吗?尽管我们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不如人所愿的地方也还很多,但律师执业的工作条件毕竟大大向前迈进了。社会问题与矛盾的存在,通过统治阶级不断克服、创新、总结,社会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必将快速向前推行!法官与律师历史角色的科学划分,也必将更加清晰。

(作者为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