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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实事求是”永远是律师追求的目标

——十余起刑事辩护案件得以从轻减轻判处办案札记

●许宁 董卫静(实习生)

    作为一名律师在办案中追求的是什么?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对一年多来百余案件(其中,三件无罪,两件死刑立即执行改为缓期执行,以及几十件案件得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减轻处罚)的回顾。笔者认为"实事求是"永远是律师追求的目标。

    不畏艰苦,深入实际,挖掘出排除案件疑惑情节的证据,不拘一格灵活多样地进行辩护。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常常遇到一个问题,就是确凿有力的证据反映出有些被告人罪恶累累,还有没有辩护余地?事实上由于控辩双方的职责不同,在收集被告人从轻、减轻,或无罪的证据问题上,控方往往会有所忽视。因而律师在辩护工作中仍有辩护的空间。如何选择辩护角度去挖掘这一空间,并在法律许可下争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实践证明只有不畏艰苦,深入实际,挖掘证据,揭示出案件发生的背景,因果关系,案件才会得到公正判处。

    去年2月,笔者接受了一件距开庭时间仅3天的故意杀人案委托。从侦查卷宗的材料看,反映不出“杀人可以不偿命”的证据,与承办人员交换意见也认为罪责难逃。本着对当事人、对法律负责的信念,受案后3个小时,笔者连夜赶往了案发山寨。走访了村委会成员,作了群众调查,搞清了导致本案突发的关键原因,掌握了被告人仅因可疑被盘查时即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过程的证据。走出沉睡中的少数民族山寨时,东方已微微吐露出白色。第二天笔者赶写出了4000余字的辩护意见。在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下向法庭提出“被害人以虚假事实,即:以自己已怀孕为由,要挟、逼婚是诱发本案的关键原因”;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并非要掐死被害人,而是出于一时气愤,仅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等三方面的辩护意见,受到了法庭的高度重视和肯定,从宽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

    今年5、6两个月,笔者受理了白某某故意杀人、杨某某贩毒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辩护。这两件案件的辩护意见都得到了高级法院采纳,改判两人为死缓。从司法实践看,同时上诉两件案件并同时得到改判的先例并不多。对这两件案件的成功辩护,总的看除了必须深入调查,还应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是,由于二审大多是书面审理,不再听取控辩双方的当庭对簿。因此,怎样将深入实际调查的新证据,让法官在他承办的几十件案件中引起足够重视呢?为此,笔者在白某某一案中作了详细思考,大胆使用配图辩护词。在文头加注?quot;深入偏远山乡调查,提出配图意见,老实巴交农妇投毒实为被逼"的按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得到了二审法官的肯定,案件很快得予改判。在杨某某贩毒案中,笔者除了深入调查挖掘出一审遗漏的重大立功情节,还结合案件特点研究了应该引起二审法官高度重视的问题,即为什么重大立功情节一审遗漏没有认定。在辩护词中作了重点论述,对重大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减轻的人近皆知的法律道理,只用了寥寥数语叙述了一下成立的理由。改变辩护不分析一审遗漏情节背景的习惯,整篇辩护词的中心重点阐述了重大立功遗漏的原因,再次引起了二审的高度重视,从而避免了杨某某被送上断头台。

    敏锐的洞察能力和客观公正的认识是划清罪与非罪的关键。

    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怎样对案件进行有效辩护。从案件审理的科学性看,律师的作用主要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去衡量是非曲直,提出科学、客观判案、正确适用法律的全方位意见供法官衡量。

    去年6月至今年4月近一年中,笔者有三件无罪辩护获得支持。从这3起案件看,刑事辩护中律师培养敏锐的洞察力非常重要。如靖某某敲诈勒索案,是经反复研讨确定起诉的案件。针对起诉指控,笔者敏锐地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刑民混淆案件,辩护中大胆提出:本案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表现形式;是民事行为还是刑事行为等四方面的辩护意见。结果均被采纳,作出了无罪宣判,使被关押近三年的被告人走出了监狱。

    不久前,笔者对两件强奸案作无罪辩护也获得了支持。其中,王某某强奸案由于各证据矛盾经辩护被宣告无罪;在杨某某强奸不通晓汉语的哈尼族妇女案件中,由于被告人时翻时供,疑点甚多争议很大。案件的关键证词,即:不通晓汉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竟然反映不出有翻译在场,被害人签名也是代签。现场遗留物"迷彩被套"、"被害人内裤"的检验没有提取笔录,由谁拿去鉴定不得而知。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检验目的:送检物上是否有人精斑。""检验结果:从送检物上检出人精斑。"这样一份检验报告,它证实的仅仅是"人精斑"而非"牲口"的,至于是否是被告人的,只能通过控方"讲故事"般的主观联系介绍得知,而看不到证据环链的形成。从全案看,现场仅有被害与被告两人。要获取其他证人证言十分困难。因而,从司法实践看,只要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基本吻合就能定罪。在本案中被告人被抓捕后曾有过与被害人基本吻合的供述,应该说案件至此已可以认定。但在笔者会见杨某某时,其翻供,经查阅全案材料杨某某除唯一一次供述与被害人供述一致外,此后的预审,提审均翻供。鉴于上述原因,经做杨某某应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工作后,其仍坚持翻供,笔者支持了他的辩解,作出无罪辩护获得法院支持。

    坚持实是求是,一分为二,正确认实和大胆看待案件的客观现实与历史检验。

    律师在辩护工作中还常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凿有效了,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某些案件由于影响较大,受到舆论的压力。律师敢不敢辩,善不善辩,会不会辩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今年4月,笔者受理了一件宁夏人在云南贩毒的大案,各证据互相印证、环环相扣,但由于抓捕时被告人不在现场,因此坚持不认罪。对于这样的案件假如按其不认罪作简单辩护效果不仅不好,而且会落得态度不好被严惩的下场。为了做通被告人的工作,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里,笔者连续5次,每次驱车近4个小时异地会见,反复做思想工作,讲明案件的利害,等待被告人认罪。最终在法庭开庭前促使被告人认罪,得到了从宽判处。

    去年底笔者接受了参与河口县破坏选举案共犯陈某的辩护。这一案件在法庭未审理前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作了采访报道,这样一桩影响巨大的案件,辩护工作的压力十分大。在认真研究全案时发现,案件有两个问题,一是定破坏选举罪定性不准;二是被告人是因其他罪行被抓捕,经教育后,如实供述了参与破坏选举的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未被认定。陈某的自首属于我国新刑法中扩大了的视为自首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尚无经验,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畏惧思想。辩护中除了阐明法理、司法解释外,还大胆引用了云南省高级法院对褚时健案件有关视为自首情节的认定,最终得到了采纳,从轻判处了陈某。破坏选举罪定性不准的辩护尽管没有得到支持,但笔者还是本着让历史去评说的思想提出了问题。

    对拿准了的案件就要有理、有利、有节大胆辩护。去年底和今年初笔者分别对他某某、杨某某被控数罪、致人伤残案件作的无罪辩护正说明了此道理。对这两件案件的辩护,控辩双方分歧非常大,而且法院也不认可无罪。但是作为律师的职责,只要法律允许,案件确实存在疑点就应该大胆履行职责。因此针对指控,在他案中笔者写出了近7000字的辩护意见;在杨案中笔者提出了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意见,虽然他案法庭仅采纳了一罪的无罪意见,并从轻判处3年徒刑缓期4年执行;杨案仅量刑3年徒刑缓期4年执行,但笔者毕竟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详实的分析意见。当事人充分肯定了辩护工作,对法庭判处缓刑也较满意。笔者认为至于罪与非罪的问题历史终将作出评判,但不论历史如何评说,笔者已认真履行了恪尽职守,实事求是的职责。

    通过对上述十余件案件成功辩护的思考,笔者认为,深入实际、到案发第一现场,了解当事人的生活、工作环境,揭示案发的客观原因,定能找到辩护的空间。同时认真研究承办案件的特点,深刻领会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本着为法院办案创造条件,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为法官公平判案,法律得到公正实施负责,律师工作定能扶正法律的天平。

----1999年8月----

  作者单位:许 宁,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卫静,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