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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选

 

田蓝诈骗一案一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田蓝亲属的委托,由我担任她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两次会见了田蓝,查阅了卷宗材料。今天通过参加庭审,我认为,田蓝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仅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本案看,尚存在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的问题,据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认为起诉书指控田蓝的犯罪事实不清。从侦查卷和庭审看,田蓝在2000年以前就多次向刘绍琼借款做烟生意,并按双方约定结清了借款及利息。2000年3月前田蓝三次向刘绍琼借款3,731,000元未能及时返还,起诉书指控田蓝以“做锡矿生意”为名进行诈骗,并提供了所谓做锡矿生意签订的合同。从侦查卷看,签订“做锡矿生意”协议的问题实质上是田蓝不能还款后按刘绍琼姐妹的要求签订的。对此,可以通过两份证据得出结论,一是所谓做锡矿生意“协议”(侦查卷P115页)的签订日期是2000年3月20日,而刘绍琼用自己经营的“昆明云端光经贸有限公司”名义贷款并由李明担保的时间是2000年3月16日,也就是说协议签订在后,贷款在前。由此可以证实,田蓝一直辩解说2000年3月间向刘绍琼借款,6月后因烟生意亏损不能结清,后来,刘绍琼以银行贷款展期需要为名要求签订所谓做锡矿生意“协议”的供述,从上述情况分析,可以证实是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田蓝以“做锡矿生意”诈骗存在事实不清。


  其次,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又谈到,田蓝以做烟生意为名,高价购入低价销出,从侦查卷材料看,田蓝确实有做烟生意的事实存在,而且前期做烟生意的情况侦查机关未查清楚是否高价购入低价销出。也就是说,到底田蓝确实一贯高进低出,还是象她辩解的一样高价进低价出只是2000年以后生意亏损。对此,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固定。这也是本案事实不清的关键所在。


  最后,从起诉书指控看,田蓝借款有归还的事实,而且过去借款也都归还。指控的3,731,000元已归还了23万元。至于公诉人公诉发言中谈到的田蓝将款用于赌博,后期潜逃,已无能力归还,因此是诈骗的意见。我认为站不住脚,一是没有田蓝赌博的事实,二是还不出款也只是民事纠纷。如果要认定诈骗关键也要看田蓝欺骗手段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其占有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存在。而本案这方面却不能完整的固定,因此,只能认定为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对田蓝宣告无罪。

 


               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许宁 律师
                 二OO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