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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宁律师担任张新玥职务侵占一案的辩护律师

 

  2001年9月6日我所主任律师许宁接受张新玥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根据个检审起字(2001)第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玥在担任云南锡业股份公司经销公司经销分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负责经营承包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2年2月5日个旧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我所许宁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和极为充分的准备,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宁律师提出了无罪辩护。

目前,张新玥一案因个旧市检察院在一审中提出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张新玥已于2002年3月28日取保候审出狱。

附:一审张新玥案辩护词

    2002年5月30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新玥涉嫌贪污罪,依法对其进行逮捕,张新玥现被羁押于个旧市公安局看守所。

  2003年3月11日,张新玥取保候审出狱。

 

许宁律师担任田蓝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

 

    在个旧市轰动一时的某宾馆职工田蓝诈骗案,2002年5月15日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在宜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田蓝,于2000年3月间,以做锡矿生意为名,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先后三次骗取了刘绍琼的人民币三百七十三万一千元用于个人挥霍。除归还了刘绍琼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外,其余赃款无法追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我所律师许宁接受委托,担任田蓝一案的辩护律师,在一审中发表了证据不足,应予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择期宣判,我所网站将追踪报道。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田蓝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田蓝诈骗一案一审辩护意见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蓝诈骗一案作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蓝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继续追缴诈骗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许宁律师担任三O八队石长春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律师
  

三○八队保卫科干警石长春涉嫌开枪杀人案一审开庭审理综述

    二OO二年六月五日,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石长春故意杀人案作了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石长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石长春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2002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1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三O八队保卫干部石长春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2)红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石长春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被告人石长春的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长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长春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光明、唐禄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赵丽华、夏微怡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朱香梅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另具:红河日报记者有关此案的新闻采访及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