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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队保卫科干警石长春涉嫌开枪杀人案一审开庭审理综述
二OO二年六月五日,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石长春故意杀人案作了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石长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石长春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2002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1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三O八队保卫干部石长春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2)红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石长春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被告人石长春的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长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长春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光明、唐禄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赵丽华、夏微怡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朱香梅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另具:红河日报记者有关此案的新闻采访及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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