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感情破裂?
编辑部:
我与丈夫结婚已三年,我们不吵、不闹,但是生活缺乏共同的爱好,在一起时常常无言以对,也不一同外出,也没有兴趣过夫妻生活,因而至今没有孩子。每当看到别人家庭和睦,欢声笑语时,我就想将自己这种无味的婚姻早日结束。但是听朋友讲象我们这种情况很难离婚。请问是这样吗?
读者:苏珊
苏珊读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一般来讲,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审判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
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离的。
苏珊读者对于你的婚姻问题你不妨冷静考虑,对照上述规定作出选择。
律师:许宁
(原载《红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