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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声明:

  我所律师所作的咨询解答是在假定您所提交的咨询内容真实、完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以及对法律的常规理解而解答的,但我所并不保证解答的内容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认定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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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我是泸西一中退休教师田锡林。2002年5月13日,我拿着泸西县邮政局5月2日签发的《中国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单》到该邮局要求兑付被拒绝。经办人说我的取款通知单是假的!
    我立即找到校收发员核实。收发员解释:今年4月底,我的《中国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单》在校收发室被盗,收发员发现后,即刻到邮政局查询,幸好该汇款还没有被冒领;5月2日,邮政局补打了取款通知单。
    再次查询后得知,我的100元汇款于5月3日(也就是邮政局补打取款通知单的次日)被他人凭已挂失作废了的取款通知单,仅用(伪造)学生证,就以代领人的身份取走了该笔汇款。然而,泸西县邮政局领导竟然承认5月2日补打过《中国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单》并由泸西一中转给我,可就是不办理兑付手续。
    请问:泸西县邮政局有理由拒绝办理我的汇款兑付手续吗?

泸西一中 田锡林
2002年11月14日


田锡林老师:
    感谢你对《南疆老年》和编者的信任,认真阅读了你的来信以及所附的《中国邮政汇款取款通知单》复印件,该件“注意事项”明白无误地写着:“领取汇款时,应由收款人在本通知单上签章并填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汇款,应凭收款人有效证件及代领人有效证件,由代领人签章领款”。众所周知,邮政部门的汇款取款通知单,实际上就是一种格式合同,只要汇款人交付了汇款费用,取款人得到了汇款取款通知单,就表明了这种格式合同已经订立而依法生效。
    通知单及其“注意事项”,实际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14条所说的“要约”,该“要约”一旦送达到你的手里,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的规定,泸西县邮政局没有理由拒绝办理你的汇款兑付手续。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泸西县邮政局经办人员未按汇款取款通知单注意事项说的“凭收款人有效证件及代领人有效证件”办理代领汇款兑付手续,这才导致了你的汇款被他人“仅用(伪造)学生证,就以代领人的身份取走了该笔汇款”。
    经办人员未按照通知单上的“注意事项”的要求,对不是收款人的取款人,认真审查其应同时交验的收款人、代领人的有效证件。该经办人明显具有过错责任。由于经办人是代表邮政局服务社会,因此,泸西县邮政局有义务给你作出赔偿,然后有权向经办人员予以领导追偿。你可以去找泸西县邮政局领导要求先由邮政局给你赔偿,他毕竟还是承认了2002年补打过的通知单并由泸西一中转给你,因此,相信他们会通情达理地赔偿你的,如果还解决不了问题,你有权诉诸法律主张你100元钱的权力。

滇南律师事务所  王云飞
200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