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应如何计算补偿费用?
我朋友不慎在六楼阳台掉下花盆,砸伤路人头部,送医院后缝了六针,并留院治疗;经十二天治疗,现已拆线,由于伤者的部分头骨骨折,医生说半年左右可自然恢复,且不影响日后的生活及工作,故要求伤者出院。
我朋友已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并同意支付伤者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由于与伤者要求相差甚远,请问应如何计算补偿费用?谢谢!
calphan
calphan:
《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实践中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各省年度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涉及费用计算标准来计算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要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如果受害人没有造成伤残,你的朋友赔偿以上费用就可以了。其中,护理费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护理费应当有医院证明,没有医院证明可以不予赔偿。
但是,因为各省年度公布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不一致,所以建议你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咨询,相信你会得到一个准确的答复。
律师:张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