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私自搞调查取证合法吗?
编辑部:
最近,杨某因干涉李某工作时间干私活,被李邀约人到机关将其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甲级轻伤。由于影响恶劣,李被公安机关逮捕。为证实李某的犯罪情况,杨的丈夫找到当时在场的几个人了解情况,有的证人向杨的丈夫出具了亲笔证实材料,
有的由杨的丈夫作笔录然后他们签字按手印。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余小莲
余小莲读者:
个人私下搞调查取证是不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只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其他了解案情的公民,只有征得公、检、法机关的同意,他们才能协助搞些调查。这就是说,个人参加调查取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经公检法机关准许,二是他们只能协助办案人员搞调查。
公民个人不得擅自去搜集证据。即使证人证明的事是真实的,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定案的证据。不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他公民也不得私下去搜集证据。
如果你认为在场的人确实了解情况,则可以向办案人员反映,请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那几个人调查取证。
律师:许宁
(原载《红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