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原单位可否给予开除等行政处分?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应由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公安机关考察,但一些单位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给予开除等行政处分。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上述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根据人事部1989年2月27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中所作的规定,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不能在缓刑初期就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但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并降低原工资待遇)。但是,如果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原单位也可予以开除。第二种情况是,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企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徒刑、宣告缓刑的本单位职工,可以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因为按照该《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的职工,有权给予开除等行政处分。那么,对于被判刑罚、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就更可以给予开除等行政处分。即使不予开除,降低工资待遇,自是理所当然的了。
律师:许宁
(原载《红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