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否有期限?...
yndn,您好!
我向您请教一个法律问题,情形如下所述:
1998年6月张某欲购李某所有的一间的商品房,当双方欲在购房合同上签字付款时,张某发现李某对外有债务。并且债权人甲已向法院进行了诉讼和财产保全,而且法院已经对该案有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在十天内还清债权人甲的一切借款。后来在债权人甲和李某及其他证人(2个)在场的情况下,经李某的同意,在债权人甲的担保下,张某把李某所欠款还清,并把所余的款交给了李某。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债权人甲,作为证人也在上面签字,并承诺将解除财产保全。
2001年张某欲到房管部门进行房产登记时发现李某的房产的财产保全并未解除(据说是忘了),房管部门不给办理。后来欲去解除财产保全时,法院不同意。理由是在2000年1月有另一债权人乙上诉李某借钱不还。但此次张某是用另一间房产作抵押贷款的。根据以上的情况,请问:1、财产保全是否有期限?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乙的诉讼与张某所买的房子是否有关?2、此时张某应该怎么办?
梁同志:
你的来信收悉。现就信中所提出的法律问题答复如下: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出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是正确的。房屋买卖,应依法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产所有权证。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是国家确认房屋产权的有效证件。张某所买的房屋未申领到房产所有权证,故该房屋的权属还未发生转移。因此,乙的诉讼与张某所买的房屋是有关系的。此时,张某应与李某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张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律师:徐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