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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员会九届一次会议提案
要切实做好在实施“红河”品牌战略
中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许 宁
近年来,我州围绕省政府提出的实施名牌战略发展云南经济的要求,以“红河”牌香烟为代表的一批新型轻工业产品逐步享誉全国,蜚声海外。“红河”品牌效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全州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红河州”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云南在各行业使用“红河”作为商标、服务标识的产品已达40多种。然而,在“红河”正红红火火,国内一些驰名商标不断遭到侵权的今天,怎样在实施“红河”品牌战略,让世界认识、了解、投资红河,使用红河产品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和利用“红河”品牌,对于促进我州民族特色旅游、区域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都将日渐凸现其紧迫性与重要性。
我国对商标的管理始于1963年4月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产品实施商标注册四十年来,我州使用“红河”名称走过了三个时期。即:从热爱家乡,宣传家乡的感情色彩出发的萌芽时期;1982年8月第一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重视利用带有区域色彩的“红河”名称作为商标。1993年2月《商标法》作第一次修改时,我州以“红河”牌香烟叫响省内和部分省外市场,制定“红河”品牌战略的起步时期。这一时期所使用的“红河”名称,在设计和相关的辅助宣传手段上缺乏应有的艺术创意,也没有神奇的民族风情和特色;在“红河”品牌香烟的带动下,一批新型轻工产品紧跟其后,纷纷利用“红河”名称作为产品的商标,获得了一定的效益。以“红河”牌香烟系列产品为“龙头”的品牌态势已初步形成。人们从红河的一包香烟,一瓶葡萄酒,神奇无边的红河梯田风光以及众多的民族、民俗风情,认识、了解了红河,对红河产生了美好的印象。把“红河”名称向驰名商标推进,全面实施“红河”品牌战略,是使用“红河”名称的第三个时期。
纵观我州在使用“红河”名称上所走过的40年旅程,一个全面打造“红河”名称为商品驰名商标的时期亦已成熟。我州应以塑造“红河”的神奇风韵为主题,首先应把“红河”品牌战略及时列入政府的重要议程,引导企业提高对“树立一个品牌,占领一个市场”的认识,促使企业在使用“红河”名称作为商标、外观标识设计上,注重引用丰富多彩的民族风情特色,大胆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式。在创意上,引导企业重点运用人们对云南“红河”名称的熟悉,巧妙地宣传“红河”品牌,促使企业大胆走出使用“红河”名称的纯朴期,从意境上跟上“红河”品牌这一“龙头”。只有这样,“红河”的神奇风采才会更加绚丽夺目,西部独特的民族文化才能形成特有的品牌打入先进发达地区,并与先进发达地区的现代产品品牌形成互补。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目前,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对知名品牌产品的侵权主要表现在误导消费上。同时,更多的是运用知识产权打击、限制竞争对手。据有关资料介绍,国外大企业正是凭借大量的、环环相扣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形成一个个涵盖全行业生产流程的知识产权格局,任何后来者想进入该行业都得付出高昂的代价。从国内最新的动态看,抢注地名或具有影响的某种名称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如:河南的少林寺在不同的范围被抢注,电视剧《刘老根》刚走红,马上就有人把“刘老根”抢注,弄得著作权人赵本山也十分尴尬,呼吁要从立法上进行保护。总结我州商标被抢注的教训,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自己的保护意识不强,如果申请“红河”商标没有得到应有的核转,及时转向专利方面作一件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即:把有“红河”字样的瓶帖、包装盒、包装袋等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对此后以相同或近似的字样申请的商标来说,是一个在先权利。那么,被敲诈也就不可能造成损失。因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实行的是“在先权利”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先前熟练地运用知识产权知识,也就解决了今天不能使用“红河”名称,甚至在商标外观中连单位名称“红河”都不能出现的问题。过去有人认为我不搞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干什么?我的作品有人推出,这是求之不得的不要钱的广告。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这些认识是有误区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创品牌之初,就必须把运用知识产权维护品牌的意识放在首位。今天省下几千元不去作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明天就得付上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来买别人的专利、商标或版权。我州在使用“红河”名称上,可以结合实际由州知识产权局牵头,进行一次梳理。对已使用“红河”名称的商品,要研究从商标注册、外观设计专利等方面进行注册登记、申请专利;对我州的一批优秀文学作品,艺术创作,甚至一些有影响的地名都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再出现“刘老根”被抢注的情况。当然,这样做的目的不是要把“红河”这个名称封锁住。但是,我们州不能再出现红河人不能使用“红河”名称,创造灿烂的梯田文化的哈尼人不能使用“元阳梯田”名称的问题。
为此,我建议:
一、 把“红河”名称打造为商品的驰名商标,能有效防止抢注行为
目前,我州在利用品牌带动经济发展工作中,要及时鼓励具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创造条件积极争取申报“红河”为全省著名、全国驰名商标。同时,多使用诸如命名公路为“红河大道”的宣传形式,以促使我州的企业在申报认定“红河”为驰名商标中符合“广告发布”量的指标要求。在新州府建设中要有超前意识,要学习外地的一些做法,多使用“红河”名称作为地名、建筑物和街道名称。如果现在不做,将来“红河”名称一旦作为某一商品的驰名商标,再使用“红河”名称命名就构成侵权,反过来也不利于抓住建设之初,使用“红河”名称无偿地宣传“红河”,保护“红河”。因为,国家法律对驰名商标具有排他性的保护权。其他后来企业要使用“红河”名称时,就得经由驰名商标拥有人的同意。
二、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好“红河”品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2月3日第86号令发布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从而构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红河”商标由我州的某个知名企业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意味着,不仅同类商品上他人不得申请注册同样商标,而且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也受到限制;先前已注册的,除5年前已注册的外,驰名商标拥有人可以申请予以撤销,而且恶意注册的随时可以申请撤销。这样,就排除了他人特别是州外企业在相同甚至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红河”商标,避免红河人不能用“红河”商标的问题发生。总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国家的规定是严密的,即使今天我州部分已使用“红河”名称为商标的品牌产品被抢注,一旦“红河”商标确认为驰名商标,先前抢注的行为也就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可见,“红河”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州外企业想钻空子,抢注、恶注“红河”商标是很难实现的。建议政府及时组织专题研究,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引导和规范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实施“红河”品牌战略中,适时正确地开发和利用“红河”名称。否则,“红河”名称一旦作为商品标识获得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使用时也就构成侵权。今天我们对“红河”名称作全方位的保护,目的是要防止“红河”作为驰名商标后,省外已注册的“红河”商标拥有者扰乱我们的驰名品牌。如果我们没有“居安思危”的意识,没有超前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我们的“红河”品牌战略,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抑或今后我们将要花大力气去清理对驰名品牌的侵权行为。
三、引导中介机构强化知识产权职能,做好依法提起打击恶意抢注“红河”品牌的保护工作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尽管已成立知识产权局这一行政管理机构,但知识产权局仅管专利这一块。知识产权的另外两大重要组成部分,即:商标注册及著作权登记,仍由工商、版权部门管理。在这一体制不顺畅的问题未解决之前,建议政府和企业应采取以项目交办和委托的做法,把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交由中介机构来完成。在打造“红河”品牌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当前,对已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要引导建立内部“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要更多、更广、更快、更好地吸引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对一些条件较好的中介机构,建议政府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政策上扶持帮助,使他们真正成为维护我州知识产权的中介机构,以使他们为我州全面打造“红河”品牌创造良好的保护环境。
总之,在以品牌竞争为特征的今天,企业既要注意创品牌,更要重视保护品牌。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建议政府切实加以正确引导,逐步实现政府引导,市场自我调节,充分利用和保护好“红河”名称,使之早日成为国家级的驰名品牌和经济发展的产业支柱。
附:红河州工商局红工商函〔2003〕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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