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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办函[2002]1号
关于同意部分地区专利代理机构
延长脱钩改制期限的复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部分地区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请求延长期限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办意见回复如下:
一、由于目前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特别是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专利代理业务量少、收费低,专利代理机构普遍没有积累,脱钩后难以生存。为避免脱钩改制造成该地区专利代理机构的丧失,给专利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我办同意你局意见,将青海省专利服务中心、宁夏专利服务中心、甘肃省专利服务中心、新疆专利服务中心、石河子市专利事务所、云南红河州专利事务所、云南曲靖市专利事务所、江西省专利事务所等家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期限,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
二、你局要会同上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管理机关,加强对其脱钩前的管理,积极引导其创造条件,尽早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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