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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个旧市第九
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大会发言材料


选派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和工程项目建设
确保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确定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这是执政党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对执政规律的总结和认识,也是各级政府今后工作的原则和方向。但长期以来由于我们的工作方法在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以致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在经济建设工作中反映出来。其主要表现在经济体制改革、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对怎样依法开展工作还存在模糊认识,思想意识还没有完全走出计划经济的模式,对国企体制改革工作、事关地区经济发展的建设工程项目,较普遍地存在着以行政人员为主设定企业改制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改制工作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现象。这些行政人员往往由于自身素质原因或凭经验,以及法律专业知识不足等原因造成改制方案粗糙,企业改制后遗留问题多等情况,由于没有或很少选派法律专业人员参与,造成了经济运行中众多矛盾和法律纠纷的出现,影响了企业改制工作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一、企业改制涉及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工作没有选派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改制企业则难以真正达到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公司并购(资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完善国企改制的后续工作任务较为繁重。这些工作因为涉及地方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而成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从2002年起至2004年的三年国企改制情况来看,虽然在国企改制中,相关部门的改制方案历经政府法制部门,甚至人大法律部门把关,公证处公证,似乎这些工作中也有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但毕竟把关不能代替法律专业人员深入实际进行研究。这样处理国企改制,容易在改制过程中出现与实际工作脱节的问题,这些问题当时不易察觉,也不易在检查中发现。而事后一但暴露,必然影响国企改制的根本目的,或吃“夹生饭”,或造成重大损失,或损害职工的利益,或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从目前看,尽管此类问题在我市发生不多,但在改制企业的工商档案里有的企业章程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的对股东权利设定不合理,有的对股东义务承担不明确。这些问题都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如我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目前出现的纠纷就反映了法定代表人不接受换界选举的股东决议,当律师界入后,才发现其章程对这一问题根本没有设定,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也不得不重新修改、制定新的章程。我市企业产权出售后因法律等原因又回转原体制的企业不多见,但前车之鉴应引起高度重视。企业的发展与生存,关系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的命运,而是涉及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因此,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选派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开展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二、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因为缺乏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同样出现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目前,我市经济工作正步入快速稳健的发展时期,新建在建工程项目较多,有的部门在决定重大经济建设项目时,不选派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制定和设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关系。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设定权利义务、实施建设过程中,由于没有懂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提供咨询、审查、起草合同文本、跟踪作全过程法律服务工作,致使工程项目在建设初期就发生纠纷,或者由于没有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工程建设的受阻。或者工程建设完成后,矛盾接踵而来,致使项目无法投入运转或发挥应有的效益。而作为建设工程的对方单位,却在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帮助下进行操作。这样的谈判结果,往往是坑了国家,肥了个人,滋生了腐败。更有甚者,有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差的人,居然也起草、设定合同,而且要求对方必须照他的合同签订,造成投资方迟迟不敢签订,使一个好端端的项目长期搁置。这些现象给我市一些经济建设项目的有序、健康运转,带来了不少问题。有的甚至造成政府辛辛苦苦培殖的产业付之东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区、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
    在这些问题中,较为典型的有某工人招待所,原来是一家面对工人大众的商业服务单位,在利用原有土地盘活资产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经验,在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没有重视科学、依法设定清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酿成纠纷后,虽然几经周折,通过诉讼途径使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却丧失了投资改造后抓住时机运营的机遇,挫伤了企业的元气,最终不得不并入其他企业,部分职工下岗另谋出路。综观原因,相当程度上不能不说正是部分领导由于对企业改制工作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参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而引发的。再说,当前我市企业的现状是历史包袱沉重,负债高,企业职工人数众多。怎样利用企业的现有条件盘活企业是厂长(经理)们思考得比较多的问题。如:我市某糕点食品公司,在全省糕点食品行业颇有名气,企业的产品在省内外也很有市场。但就是因为企业的历史负担较重,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希望通过盘活不良资产,使企业重现生机。这一想法,得到了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项目几经努力得以实施。但企业没有处理好项目前期的依法开展工作问题,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于没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研究制定,权利义务的设定明显对企业不利。盘活资产的法律手续、措施不规范,结果被合作伙伴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赔偿260多万元违约金。给企业造成致命的伤害。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得不在十分困难的条件下走上以高昂诉讼费为代价打官司的路子,教训十分深刻。
    三、选派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企业改制、公司并购(资产重组),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等经济工作,是依法行政,确保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几年国企改革工作,虽然没有现成的经验,改制工作是摸着石头过河。企业一但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原因和背景也将十分复杂。但我们的政府部门、企业是否真正运用好法律在先前做好防微杜渐工作。特别是在处理涉及自己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上,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这些年来,之所以在许多工作中没有注意选派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工作,究其原因是我们的干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树立依法执政、依法办事、依法订立经济合同的认识。不少人还存在依靠行政手段和关系办事,没有转变到要依靠市场规律,运用法律手段通过专业中介机构办理经济关系的观念上来。如果不转变思想观念,我们再有更多更好的法律,这些问题仍将存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要求中,明确了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此可见,国家正是看到了非法律机构人员设定方案带有肤浅性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的。近年来,政府领导、工作人员,为企业的改制工作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但是实践证明,在学科细化、法律技术要求极强的今天,没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研究和进行,改制遗留的问题较多。为此,政府应在完善国企改制工作的过程中,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全市改制企业和要实施重大经济建设项目时,应选派懂经济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改制、公司重组(并购)法律业务,又具有较强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完善国企改制工作。二是尽快设立政府法律顾问机构,选定一批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律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团成员。三是适时总结经验,不断规范相关程序,从机制上确保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当前,我国的法治环境、行政环境已趋成熟,政府领导和企业法人的执法意识也得到了普遍提高,这是一个十分良好的机遇,相信这一工作的实施必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综上所述,在企业改制工作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选派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既有利于保护经济关系主体之间公平、公正地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