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本所简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本所动态 | 咨询选登 | 案件聚焦 | 法学研究 | 滇南论坛 | 联系我们 
 


 

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个旧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



对我市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几点意见

许 宁


  我市的私营企业,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从这些企业的现状看,虽然大多数企业在名称上已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对这些差距,我们只要打开其工商企业档案就可以从其股东协议、企业章程中看出,其登记的企业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是:夫妻公司、父子公司、家庭公司,与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不同。而且投资者的学历、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同时,还有部分从事有色工业的私营矿山、选厂还没有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个别受州表彰命名的50强私营企业,因企业产权不清,已陷入了家庭纠纷,导致生产经营不正常,缴纳税收明显下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了两个“必须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市长李润权在我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私营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企业就业,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改造提升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增长”。因此,我认为,在我市六矿两厂划归云锡公司后,切实加强对私营企业的鼓励、支持和依法规范、引导私营企业建立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为此,我建议:
  第一、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一些较大的私营企业的工商档案进行研究,确定一批有发展潜力,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试点企业,帮助他们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工作;
  第二、政府应组织懂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专家、学者、律师对重点私营企业的投资者、资产拥有者讲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以提高其对“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意识;
  第三、组织专家组进入重点私营企业,帮助他们理顺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关系,建立经理人等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制度。


2003年3月17日

附:对政协个旧市第九届一次会议第193号提案的答复(个经贸函字〔20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