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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农民工讨要工钱的悲哀
记者李贵录文/图
民工:“为讨要工钱,被判死刑,太不值得”
12月11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建水县发生的民工余永强为讨要工钱,涉嫌故意杀人罪、绑架罪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永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接到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余永强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他要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得到法院判决余永强死刑的消息后,一位姓杨的民工向记者说道:“我和余永强是老乡,一同从四川到云南建水县来打工。其实,我们民工干了活拿不到工钱的事太多了,前几年,共和国总理温家宝还帮助我们民工讨工钱,这说明党和国家给我们民工讨要工薪的关心和支持。我向来认为,我们民工要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合法地维护我们的劳动所得权益。余永强通过挟持人质讨要工钱,方法是不可取的,最后造成杀伤两个警察、杀死一个警察的严重后果,被判死刑,太不值得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呢?我想起来都害怕。”被告人:“我毁掉了两个家庭。我很伤心,很难过。”
10月11日,在余永强34年的人生中,是最黑暗的一天。他仅出生6个多月的小儿子病情又重了,但他却无钱送儿子到医院里去治疗。这一天,他喝了酒,想着他为罗永付盖房子,罗永付应该支付他工钱15000元,但仅付了他7000元后,剩余的8000元,他多次讨要,却迟迟不付给他。他想,只有扣除押罗永付年幼的儿子,才能要得回罗永付欠他的8000元工钱,于是,他走上了让他的生命交给法庭判决的道路。
据红河州人民检察院10月30日的起诉书陈述,10月11日二十时许,余永强携带匕首,到建水县北正街消防大队后面宿舍楼罗永付租住的房屋内挟持罗永付的儿子罗忠道,向罗永付索要工钱,并打电话给110及罗永付,声称不付款就要杀人。罗永付的亲戚带着和民警凑足的8000元钱交给余永强后,余永强继续用匕首挟持罗忠道为人质,走到建水县临安镇北正街消防队大门口时,将上来解救人质的建水县公安局副局长童金录刺伤。在童金录亮明警察身份后,余永强不但不释放人质,反而威胁称谁靠近就杀死谁。
余永强挟持罗忠道继续走到北正街购物商场路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黄保奇等干警在实施解救人质,抓捕余永强时,余永强用匕首猛刺黄保奇等干警,致黄保奇死亡,邹志军头部、大腿被刺伤。州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追究被告人余永强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宁、韩旭涛受红河州法律工作管理援助局的特别指派,担任余永强的辩护人。他俩于11月19日,依法在建水县看守所会见了余永强。
面对律师,余永强说他拿到钱后,走出房门,看见罗永付的亲戚和一些人向他靠近过来,便说:“谁靠近就将杀死谁!”他猜想是罗永付叫人来整他。
他说:“我是怎么杀人的我都不知道,更不知道杀着人。当时,他们几个人都扑过来,我被吓昏掉,怎么动的刀都不知道。“
他一边哭一边说:“我也知道杀死人是要偿命的。我也是没有办法才杀着人。我小孩病了,又找不到罗永付,我还有两个小孩,父母也60多岁了,我关20多年出来,也没有什么意思了,还不如死掉算了。”
律师问:“你找110,找警察的目的是什么?”
余永强:“我是怕罗永付家的人整我,我才想起有事找警察。”
律师:“但是你使用挟持人质讨要工钱,就是警察来了也要抓你,你怎么想?”
余永强:“我考虑过这个问题。我想警察抓我,最多关我几个月,或者几年,但不会把我整死。”
律师:“你为什么不带着人质到警察机关投案自首?”
余永强:“我没有这个机会。因为我已被那个叫童金录的阻着了。我本想把钱送给我在建水的老婆、孩子,然后再投案自首,或者等着被抓的。”
律师:“有人扑上来的时候,你为什么不杀伤小孩而要杀伤扑上来的人?”
余永强:“我只想杀伤吓唬他们,我好走人。”
会见结束时,余永强说:“反正我已毁了两个家庭。我很伤心,很难过。”
他说:“我就放心不下姥姥,放心不下我的父母。我父母只有我一个儿子。你们要是见到我老婆,让她把孩子带好,多去看看我的父母。”
律师辩护:余永强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11月25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建水开庭审理余永强涉嫌故意杀人罪、绑架罪一案。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宁、韩旭涛出庭为被告人余永强做指派性辩护。
他俩认为,从本案中查明的事实看,余永强和罗永付构成合同债务关系。余永强为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采用暴力手段扣押“人质”的做法是非法的,但是否构成绑架罪呢?《刑法》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绑架罪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本案当中余永强侵犯了罗忠道的人身权,没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当余永强扣押罗忠道时,罗永付的亲戚问余永强是不是要11000元时,余永强只要求支付8000元,对于超过自己债权的款项并没有非份这想,并且在付钱款时还要求对方写了付款条,以作为凭据。这些事实均说明了余永强不具有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
《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为索取债务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余永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拘禁罪处理。并且,余永强对罗忠道没有殴打和侮辱情节,没有致罗忠道身体上的伤害,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多只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何一个较轻的非法拘禁案会演化为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这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被告人的律师在法庭上辩护道:“余永强的行为后果是严重的,这个行为后果难道就是由余永强个人造成的吗?余永强要求支付工钱,老板不支付;余永强两次打110,寻求公安机关的救助,但未实现。在余永强扣押罗忠道时,本可以通过说明教育,让其放弃不法行为,但是公安机关未先采取说服交流的方式,强制解救被扣押人员,导致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
对余永强杀人案情的分析,律师认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余永强的辩护律师最后说道:“余永强不具有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本案的危害结果事出有因,余永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被告人律师的辩护意见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在开庭审理余永强案半个月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永强拿到工钱后继续挟持人质,并在公安民警亮明身份后解救人质时,用匕首刺杀公安民警,故其辩称的案发当时公安民警未亮明身份,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永强是为讨要工钱而挟持人质,其行为属非法拘禁,不构成绑架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永强是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属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称: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永强无视国家法律,为索要工钱,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在给付其索要的工钱后继续挟持人质,并用刀刺杀前来解救人质的公安民警,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数罪并罚。
判决书依法告知被告人余永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余永强的一位老乡告诉记者:“我们在建水打工的四川老乡们都认为,余永强为讨要工钱,采用扣押人质的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最后杀伤、杀死了警察,我们认为他不是故意这样做的。出现这样的严重后果,我们为他感到悲哀。大家都是民工,不会支持他的这种无视法律的犯罪行为。但一审法院不考虑事出有因的客观事实,判他死刑,我们从感情上不能接受。我们认为,杀死了余永强,并不能因此阻止某些民工为讨要工钱而做出的过激行为。”
他接着说:“我们50多个四川民工联名上书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大家你50元,我100元地凑起钱来,请律师在二审上为余永强辩护,保他一个不死。当然,我们吸取余永强的教训,依法依规地做一切事情,不能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来触犯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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